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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76号)

发布时间:2017-05-04 09:35 浏览量:1296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07号),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水资源费新标准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通知》的颁布和施行,是新形势下我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的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座谈会、培训、以及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面对面沟通,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确保新标准的顺利执行。

  

二、严格执行按计量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取水许可审批为依据,坚持抓好取用水单位的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管理,一级计量设施安装率必须达到100%,完好率必须达到100%。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限期要求安装或者恢复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按取水计量计征水资源费制度,坚决杜绝包干征收、协议征收和随意减免现象。加强取用水单位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定期准确核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量;根据取用水量、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及时向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至今仍未落实水资源费就地缴库的有关市县,要及时调整收缴方式,切实完成就地缴库工作。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能力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力量配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征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水资源费收缴台帐,定期检查、分析并落实收缴到位情况,严肃纠正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部门领导要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征收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水法律、法规、规章及水资源费征收政策,熟悉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征收水资源费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以及规定的范围、对象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水资源费,对违规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必须立即清理废止;对包干征收、协议征收和随意减免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足额到位。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