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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09:34 浏览量:11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

(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依据2014年摸底排查口径,2015年至2017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每年平均提高3个百分点。2015年底前,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2017年底前,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

(二)加快实施提标改造。要加快研究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全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要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6年6月底前,该两大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

(三)加速推进管网建设。当前,各地要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视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区块污水管网建设,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收纳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应收尽收。要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对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取消沼气净化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6000公里以上。

(四)切实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方式,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全省县以上地区都要建有1处以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创新运营管理模式。要稳步推进国有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切实增强污水处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

(二)严格污水排放管理。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信息化管控平台。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数字化管控平台,并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污水排入城镇管网的接口建立在线监测。2016年底前,环保、排水等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要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调度和水质变化的实时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中控系统)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全面记录和反映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的运行情况,包括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至少8个参数,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四)加强已建设施保护与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取土等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要加强监管。对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污水处理设施破坏、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增强要素保障

(一)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要求,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要进一步开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二)健全收费机制。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切实提高征缴率。严格纳管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凡未按规定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又无法落实建设运营资金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予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实行政策扶持。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等,在财政方面给予支持,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目标管理。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安排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加强环保执法。各级环保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管排污工业企业的监督,全面推广刷卡排污,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进一步强化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测,严肃查处违法排污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环保执法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执法行动。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