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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04 09:30 浏览量:102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4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见附件2。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2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水利部通知该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三)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水利部。
  (四)核查和抽查
  受考核工作组委托,考核办组织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省级行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五)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整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
  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权重系数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4项指标中,用水总量指标分值3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分值2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2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分值30分。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其余数据由各省级行政区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

  一、用水总量
  (一)定义及计算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二)评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一)定义及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00年不变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度下降的百分比。
  (二)评分方法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定义及计算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二)评分方法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定义及计算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二)评分方法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