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4 09:23 浏览量:106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3〕84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3〕8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管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抽查、督查、考核、评分工作。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当90分(含)以上大于3家时,分数排名前3位为优秀,其余为良好;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年底。
第七条 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利局。考核工作组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检查总体情况报市政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2012~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于3月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4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万元GDP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各县(市)区 | 用水总量指标 | 用水效率指标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 ||||||||
用水总量(亿m3) | 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亿m3)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水功能区达标率 |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总量 | 考核功能区数量 | 达标率 | |||||||
余姚 | 3.496 | 0.004 | 3.50 | 1.46 | 25% | 15% | 0.58 | 8 | 65% | 按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按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慈溪 | 2.705 | 0.015 | 2.72 | 1.60 | 12% | 5% | 0.58 | 8 | 60% | ||
奉化 | 1.803 | 0.017 | 1.82 | 0.76 | 25% | 20% | 0.58 | 6 | 80% | ||
宁海 | 1.874 | 0.006 | 1.88 | 0.93 | 25% | 15% | 0.58 | 8 | 80% | ||
象山 | 1.954 | 0.006 | 1.96 | 0.93 | 25% | 25% | 0.58 | 6 | 80% | ||
鄞州 | 10.698 | 0.022 | 10.72 | 7.80 | 15% | 20% | 0.58 | 8 | 70% | ||
北仑 | 0.58 | 3 | 70% | ||||||||
镇海 | 0.58 | 2 | 65% | ||||||||
江北 | 0.58 | 4 | 65% | ||||||||
海曙 | 0.58 | - | - | ||||||||
江东 | |||||||||||
全市 | 22.53 | 0.07 | 22.60 | 13.48 | 18% | 18% | 0.58 | 56(含市本级3个) | 65% |
注:“下降率”指以2010年为基准年。